《监狱法》第57条规定,服刑人员行政奖励包括表扬、物质奖励和记功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监狱可以给予表扬、物质奖励和记功:
一、遵守监规纪律,努力学习,积极劳动,有认罪服法表现的;二、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;三、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;四、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,有成绩的;五、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,有一定成效的;六、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;七、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。
监狱对服刑人员表扬、物质奖励、立功等行政奖励,由监区集体研究,提出意见,呈报名单在服刑人员中公示,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后,由监狱长批准。
行政奖励的决定应当在服刑人员中公开。服刑人员对行政奖励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申请复议,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。